越南国会10月26日上午举行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公安部长梁三光受政府总理委托,就《电子身份识别与认证法》草案作说明。草案共聚焦六组内容,其中一项核心规定是禁止使用伪造生物特征、以技术手段伪造图像或其他技术欺诈方式建立、假冒电子身份。
草案将电子身份识别对象划分为五类:机关、组织和个人;产品、商品、实物资产及其他物质对象;数据库、数据文件、图像、音频、视频、应用、软件和数字服务;事件、交易和行为;地点与空间。草案同时规定数据收集应遵循最少必要原则,不得重复收集已有数据,并要求识别与认证过程确保记录、留痕、追溯和问责。
在识别模式上,草案规定国家对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已认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对象、高风险产品商品及国家秘密对象直接投资建设系统和平台;其余对象可由具备条件的组织投资基础设施,提供商业化识别服务。系统包括国家电子身份识别与认证数据库、识别认证平台、国家识别应用VNeID及相关软件。草案还设立集中、中介和独立三种电子认证模式,并规定部分数字平台交易须强制关联电子身份。
国会国防安全与对外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基本同意制定该法的必要性,认为其有助于将分散在法令文件中的规定统一起来,为可信数字身份提供基础,并服务于防范网络犯罪和在线诈骗。但该委员会指出,有意见认为识别范围扩展至数据文件、应用、事件和行为等对象过于宽泛,建议明确强制识别目录与鼓励识别目录,并评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信息泄露的风险。
关于信息收集权限,审查机构表示,若由专业机构或服务提供方自行决定收集哪些信息字段,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侵犯隐私。有意见因此建议补充可收集信息字段的框架规定,由政府限定信息范围、颁布技术标准并确保最少收集原则。这些内容被认为关系到数据主体权利保护以及电子身份识别认证推行的可行性与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