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长梁三光10月26日上午向国会陈述《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草案拟将个人罚款上限从10亿越南盾提高至15亿越南盾,组织从20亿越南盾提高至30亿越南盾,并新增暂停出境、停止供水供电和网络服务等强制执行措施。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随后在审查报告中要求对这些条款审慎评估。
草案共6章128条,称旨在解决现行法律实施13年后的不足,推进分级分权,并为电子环境下的违法行为处理完善法律依据。草案按领域具体规定处罚时效,将部分领域时效延长至2年或3年,并允许对由技术、业务设备发现的行政违法不立笔录直接处罚。
在强制执行方面,草案提出暂停出境;查封机关驻地、生产经营服务场所或其部分区域;停止供水供电;暂停车辆登记检验和驾驶证件核发;停止互联网、电信、数字基础设施服务,或采取技术措施阻断访问。草案称将更严格规定适用原则和条件,确保不影响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个人和组织,尤其是停水断电和断网措施。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在审查报告中建议审慎延长处罚时效、提高罚款上限并增设强制执行措施。委员会指出,时效延长至3年、在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时可延至4年,可能缩小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加重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罚款过高则可能与实际财务能力不符,影响执行效果,应配合加强补救措施、附加处罚、吊销许可证或停业整顿。
对停止供水供电、互联网和电信服务等措施,委员会认为部分措施的目的更接近制止违法行为,而非强制执行处罚决定;针对车辆、财产的措施也未能体现查明实际违法者的根本办法,要求继续审查修改。委员会还要求确保违法者及时获知信息,能够行使陈述、申诉和起诉权利,并完善数据共享,避免民众线上办完手续后仍须到场办理。
草案还拟将强制送入教育机构、强制戒毒的决定权从区域人民法院转至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并将公立戒毒机构自愿戒毒、教养学校的适用权限转至乡级公安长。草案调整暂扣程序,取消必须作出暂扣决定和返还财物决定的要求,改为立笔录,涉案财物、车辆、许可证的暂扣期限延长至处罚决定作出或执行完毕。起草机关还撤回将罚款收入用于支持执法活动的条款,维持现行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