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6日上午舉行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公安部長梁三光受政府總理委託,就《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法》草案作說明。草案共聚焦六組內容,其中一項核心規定是禁止使用偽造生物特徵、以技術手段偽造圖像或其他技術欺詐方式建立、假冒電子身份。

草案將電子身份識別對象劃分為五類:機關、組織和個人;產品、商品、實物資產及其他物質對象;數據庫、數據文件、圖像、音頻、視頻、應用、軟件和數字服務;事件、交易和行為;地點與空間。草案同時規定數據收集應遵循最少必要原則,不得重複收集已有數據,並要求識別與認證過程確保記錄、留痕、追溯和問責。

在識別模式上,草案規定國家對核心數據、重要數據、已認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對象、高風險產品商品及國家秘密對象直接投資建設系統和平臺;其餘對象可由具備條件的組織投資基礎設施,提供商業化識別服務。系統包括國家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數據庫、識別認證平臺、國家識別應用VNeID及相關軟件。草案還設立集中、中介和獨立三種電子認證模式,並規定部分數字平臺交易須強制關聯電子身份。

國會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在審查報告中基本同意制定該法的必要性,認為其有助於將分散在法令文件中的規定統一起來,為可信數字身份提供基礎,並服務於防範網絡犯罪和在線詐騙。但該委員會指出,有意見認為識別範圍擴展至數據文件、應用、事件和行為等對象過於寬泛,建議明確強制識別目錄與鼓勵識別目錄,並評估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信息洩露的風險。

關於信息收集權限,審查機構表示,若由專業機構或服務提供方自行決定收集哪些信息字段,可能導致權力濫用和侵犯隱私。有意見因此建議補充可收集信息字段的框架規定,由政府限定信息範圍、頒佈技術標準並確保最少收集原則。這些內容被認為關係到數據主體權利保護以及電子身份識別認證推行的可行性與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