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10月26日上午向国会常委会会议提交《电子身份识别与认证法》等五项法案草案。公安部长梁三光在陈述中表示,该法草案规定电子身份识别与认证活动,以及相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适用对象包括越南机关、组织和个人,在越南居住但尚未确定国籍的越裔人士,在越南境内居住和活动的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直接参与或涉及越南电子身份识别与认证活动的外国机关、组织和个人。

草案将电子身份识别的对象划分为五类:机关、组织和个人;产品、商品、实物资产及其他物质对象;数据库、数据文件、图像、声音、视频、应用程序、软件和数字服务;事件、交易和行为;地点与空间。草案同时授权政府就军事、国防和机要领域的识别与认证作出规定。在数据收集方面,草案确立最少收集、不重复收集已有数据的原则,并禁止使用伪造生物特征、借助技术生成虚假图像或其他技术欺诈手段建立、冒用电子身份。

根据草案,电子身份识别与认证系统包括国家电子身份识别与认证数据库、电子身份识别与认证平台、国家识别应用VNeID、电子身份及信息确认证书效力管理系统、国家电子身份识别与认证门户等。草案规定,凡依法建立电子身份并获得识别码的对象均属电子认证对象,并设立集中认证、中介认证和独立认证三种模式;对部分数字平台领域的交易,草案要求强制关联和认证电子身份。

国会国防、安全与对外委员会主任黎晋进在审查报告中表示,委员会基本同意草案关于电子身份识别对象的规定,认为将识别范围扩展至物质实体和非物质对象符合趋势。但部分意见认为识别对象范围过宽,建议缩小范围或明确区分强制类与鼓励类,并审慎评估对数据文件、应用程序、事件、行为等非物质对象进行识别的可行性,以及识别对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时的信息泄露风险。

在电子身份和识别码方面,委员会基本同意草案规定,但部分意见指出,若由专业机关或服务提供机构自行决定收集哪些信息字段,容易导致滥用和侵犯隐私。委员会建议补充关于允许收集信息字段的框架规定,由政府限定信息字段范围、颁布技术标准框架,并贯彻最少收集原则以保护数据主体权利。关于电子身份关联,部分意见主张仅对专业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关联的交易强制关联身份,并明确关联的范围、条件和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