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主持起草的《数据安全法》草案拟提交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是把数据按安全风险划分为五级,风险等级越高,数据主体承担的保护义务越严格。起草机构表示,这一设计意在既守住数据安全与国家数据主权,又尽量减少对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根据草案,风险等级依据事件发生可能性及其对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一级为最低,五级为最高:一级、二级数据几乎不产生行政手续;三级及以上,数据主体须开展影响评估和定期审计;四级、五级数据须在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前,与网络安全审查一并接受审查。
草案同时划清与其他制度的边界:按本法划分风险等级,不替代数据法律下的数据分类,也不改变组织、个人对数据的所有权、管理权、开发和利用权。起草机构称,安全等级只是管理工具,不影响对数据的合法财产权利。
在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上,草案覆盖收集、存储、处理、传输直至销毁各环节,并对跨境传输和处理按风险等级区别对待:低风险数据便利流动,高风险数据从严管理。草案还提出保护境内组织和个人,使其免受境外未经合法渠道直接提出的数据提供要求。
对研发和部署处理高风险数据的新技术、人工智能系统的组织和个人,草案要求在设计阶段即纳入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完整。人工智能系统的数据安全评估并入人工智能法律的风险评估流程,不另立档案、不单独组织审查;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移交源代码和模型权重,刑事侦查需要除外。
草案对限制性措施设定了条件:须有明确依据,优先采用限制最小的手段,明确适用期限,并建立报告、监督机制,保障组织和个人提出建议、申诉、起诉及在措施违法适用时获得赔偿的权利。国家将优先发展主权云计算、安全绿色且具抗灾恢复能力的数据基础设施,并对数据安全技术、安全密码和抗量子密码研发给予投资、税收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