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名居民因自建住房被要求办理开工通知手续并遭行政处罚,向主管部门提出疑问。越南建设部在答复中表示,若家庭、个人的自建住房属于《建设法》第43条第2款所列无须建设许可证的对象,则不必办理开工通知。

这名居民援引2025年《建设法》第43条第3款指出,该款要求工程投资方在开工前向有权限的地方建设管理机关发送开工通知,但括号中列明除外情形,其中包括家庭、个人的自建住房。她据此认为,自2026年1月1日起,此类住房不属于必须发送开工通知的范围,并要求主管部门明确该条款的适用方式。

建设部在答复中重申第43条第3款的规定,并说明开工通知义务针对的是该法第43条第2款a、b、c、d、đ、e、g、h各点所列工程,家庭、个人的自建住房在除外之列。建设部称,若该居民的自建住房属于第43条第2款所列对象之一,则无须办理开工通知,并建议其按具体情形对照规定适用。

此前,乡级人民委员会认定该居民存在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材料显示,主管部门已被要求检查当地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以确保执法统一,并在处罚以自建住房开工通知义务为依据时,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的适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