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主持起草的《數據安全法》草案擬提交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草案最受關注的內容之一,是把數據按安全風險劃分為五級,風險等級越高,數據主體承擔的保護義務越嚴格。起草機構表示,這一設計意在既守住數據安全與國家數據主權,又儘量減少對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根據草案,風險等級依據事件發生可能性及其對國防、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合法權益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確定。一級為最低,五級為最高:一級、二級數據幾乎不產生行政手續;三級及以上,數據主體須開展影響評估和定期審計;四級、五級數據須在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前,與網絡安全審查一併接受審查。

草案同時劃清與其他制度的邊界:按本法劃分風險等級,不替代數據法律下的數據分類,也不改變組織、個人對數據的所有權、管理權、開發和利用權。起草機構稱,安全等級只是管理工具,不影響對數據的合法財產權利。

在數據全生命週期管理上,草案覆蓋收集、存儲、處理、傳輸直至銷燬各環節,並對跨境傳輸和處理按風險等級區別對待:低風險數據便利流動,高風險數據從嚴管理。草案還提出保護境內組織和個人,使其免受境外未經合法渠道直接提出的數據提供要求。

對研發和部署處理高風險數據的新技術、人工智能系統的組織和個人,草案要求在設計階段即納入安全保護措施,確保數據來源合法、完整。人工智能系統的數據安全評估併入人工智能法律的風險評估流程,不另立檔案、不單獨組織審查;主管部門不得要求移交源代碼和模型權重,刑事偵查需要除外。

草案對限制性措施設定了條件:須有明確依據,優先採用限制最小的手段,明確適用期限,並建立報告、監督機制,保障組織和個人提出建議、申訴、起訴及在措施違法適用時獲得賠償的權利。國家將優先發展主權雲計算、安全綠色且具抗災恢復能力的數據基礎設施,並對數據安全技術、安全密碼和抗量子密碼研發給予投資、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