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房地产经营法》修订草案正在征求意见。据建设部报告,草案拟削减和简化31项投资经营条件中的9项,并在12项行政手续中削减4项、简化7项。多家企业认为,改革要真正见效,相关规定须清晰统一,既便利投资者,也确保项目执行能力。
草案新增一项程序:投资商在将未来形成的建筑工程或工程内部分楼层面积投入经营前,须通知国家管理机构。Sun Group法务部门律师武云英表示,这相较现行规定属于新手续,可能增加投资经营活动中的行政流程。该集团建议对未来形成的建筑工程不适用通知程序,以减少企业手续;但对未来形成的住房,企业认为应继续保留通知程序,以保障购房者权益。
Phục Hưng Holdings公司提出,草案目前主要规定与土地相关的手续,而对附着于土地和不附着于土地的资产处理流程规定不够完整。该公司认为,若不明确各类资产的办理流程和期限,实施中可能继续出现障碍,因此起草机构应审查完善规定,确保法律之间的统一,并建立透明、同步的流程。
另一个受关注的问题是房地产项目全部或部分转让机制。草案拟将属于政府总理投资主张审批权限的项目转让决定权下放给省级人民委员会,以提高地方处理手续的主动性,并为推进困难的项目创造条件。
Igroup集团董事长宋士山表示,若缺乏适当的转让机制,停滞项目已投入的土地资源和资金可能被浪费,项目无法继续推进也会影响市场供应、客户及相关方权益。他认为,完善项目转让规定可帮助企业重组投资活动,让困难投资商将项目转给具备财力和经验的投资者,受让方也能节省从头开发的时间和成本。
宋士山同时提出,便利转让须与投资者筛选机制并行:受让方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财力和实质推进能力,购房者权益应在投资商变更全过程中得到保护。相关规定须明确合同继承责任、财务义务、实施进度及对客户已作出的承诺,转让不能成为新旧投资商规避责任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