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8日上午在全体会议上讨论《贸易法》《竞争法》《外贸管理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草案。与会代表基本同意修法必要性,认为需为数字商业模式发展下的健康竞争环境提供法律基础,并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草案第一条第一款拟修改《贸易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实行有期限的国家垄断,垄断商品和服务清单须公开公布。林同省代表杨克梅认为这是重要进步,建议明确定期审查机制,包括确立垄断的依据、范围和期限、继续维持的条件及负责评估的机构。同塔省代表范文和则建议垄断清单必须在政府及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关于《竞争法》修订,永隆省代表陈国俊建议政府规定国家竞争委员会、市场管理力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明确信息接收、电子证据移交、处理牵头单位及协调时限,避免同一案件遗漏或重复处理。岘港市代表陈孟辉就跨省及数字平台消费纠纷指出,草案已厘清乡级、省级在协助协商中的责任,但建议补充原则:消费者只需提交一次求助请求,受理机构须确定或转交牵头机构并跟踪结果,国家机关间转交材料不得成为要求民众重复提交或拖延处理的理由。
工贸部长黎孟雄代表起草机构作解释说明,称草案第一条第一款明确国家垄断须有期限并在国家投资门户网站公开清单,国防安全领域清单依国家秘密保护法管理。关于促销限额,政府建议维持现行规定以保护中小企业,同时允许集中促销活动灵活处理;购物券因法律性质多样,需继续评估影响后再行法定化。
在数字环境竞争管控方面,草案修改《竞争法》第24条、第26条,完善市场支配地位和显著市场力量的认定标准:市场份额达10%以上且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企业仍可被认定具有支配地位,同时考虑用户数据、网络效应、转换成本、生态系统等特殊因素。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草案要求企业须提供方式供消费者按不同目的主动同意或拒绝个人数据使用,不得强制打包同意。
黎孟雄表示,此次修改四部法律聚焦三大目标:推进分级分权、削减行政手续和合规成本、实质解决生产经营堵点,同时保护民众和企业合法权益。政府将继续与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等机构配合,吸收代表意见,完善草案提交国会审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