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正在审议《人体组织器官捐献法》修订草案,草案中涉及未满18岁人群的条款在校园征求意见环节引发争议。国会代表阮氏越娥(Nguyễn Thị Việt Nga)表示,必须区分“为制定法律征求意见”与“登记捐献组织、器官”两件事,二者性质和法律后果不同。她认为,把两者混为一谈,或编造“摘取儿童器官”的说法,可能加重家长焦虑,并影响等待移植患者的救治机会。
阮氏越娥是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委员、海防市代表团代表。她提出,应公开征求意见的依据、内容和流程,明确说明咨询问卷不具有捐献登记效力,并完整说明未满18岁人群的相关规定,区分生前捐献可再生组织与死后捐献器官。她同时提到,草案第6条禁止盗窃、强迫捐献、买卖人体组织器官,以及故意篡改脑死亡、循环死亡判定结果,认为这些是反驳“修法意在侵害儿童”的具体依据。
国会国防安全与对外委员会委员、专职委员郑春安(Trịnh Xuân An)表示,该法律草案经过政策制定、咨询、影响评估和国际经验研究等环节。他称,草案对未满18岁人群规定了三层条件:本人知情并同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本人须处于脑死亡、无生命状态,并非“同意即可实施”。他认为这些条件严格,但建议补充医学委员会或伦理委员会的评估,作为医学层面的必要条件。
在征求意见方式上,郑春安关注直接向在校学生发放问卷的做法,认为尚无适当方式时需要审视,并称卫生部已就此听取意见。他反对将这一做法认定为起草机构违反职业伦理或故意违规,也反对“规定意在伤害越南儿童、有侵占或伤害年轻一代风险”的说法。他提出,应审视社交媒体上提出议题的方式,对信息未经核实即过度煽动的情况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