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9日下午在会场讨论《中小企业发展法》草案。多名代表在发言中围绕扶持政策的可及性、企业规模认定标准和信贷障碍提出修改意见,讨论在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议程内进行。

清化省代表潘氏垂玲援引财政部总结报告说,在对近500家中小企业的调查中,仅约9%的受访企业表示已接触并享受扶持政策。她认为这一数字要求把政策落实组织得更好,使企业能够接触并使用法律已规定的扶持措施。

潘氏垂玲建议完善草案第27条第3款,使其与第6条第2款b项衔接,明确向有能力的、包括女性业主企业在内的企业代表组织下单的机制。她提出,选择过程须公开、透明、合规,付款与验收结果挂钩,并提醒若缺少可行的传导渠道,最需要扶持的企业往往最难接触政策。她还要求明确社会影响型经营模式的范围、标准和适用方式。

芹苴市代表团专职副团长陶志义认为,中小企业当前的主要障碍是缺少担保资产、未按规定做好财务报表以及缺乏可行的长期经营方案。他建议补充机制,支持企业规范财务数据、完善经营方案和信贷档案,并推动依据现金流、合同、订单、发票数据和合法交易历史等实际经营能力评估企业信用。

按草案第4条第1款,中小企业指上一年度平均用工不超过300人,并同时满足总资本不超过1500亿越盾或上一年度总营收不超过4000亿越盾两项标准之一。林同省代表杨克梅指出,草案未明确新设企业、多行业经营企业以及在享受扶持期间规模超过门槛企业的认定方法,建议在第4条第3款补充授权政府具体指导,避免企业成长本身成为已承诺扶持被突然终止的理由。

岘港市代表王国庆则指出,以年度平均用工为标准难以核查比对,可能被通过服务合同或临时用工规避规模上限、维持扶持资格。他认为自动化和数字经济发展使不少科技企业用工少而营收和附加值大,建议法律只设框架标准,由政府在具体门槛上按时期灵活调整;他还提议补充企业独立性标准,排除由大型企业或经济集团持股超过50%或掌握控制权的子公司,防止大企业借中小企业之名获取国家扶持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