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8日下午在国会大厦讨论《住房法(修订)草案》。多数国会代表认为,此次修法不仅旨在解决住房管理和开发中的障碍,还直接影响房地产市场、土地资源利用、社会保障政策和民众生活质量。讨论中,代表们集中关注公寓用途限制、保障性住房义务以及气候变化与住房安全等条款。
草案第3条第5款c项禁止将公寓用于非居住目的,仅允许出租用于居住或住宿。安江省代表李英秀表示,禁止改变公寓用途对确保功能、消防和居民权益是必要的,但应区分功能转换与居家办公、在线经营、远程咨询或小规模经营等不影响社区的活动。她建议保留保护居住功能的原则,同时研究对小型工作、经营活动设定有限例外,确保工程安全、不造成污染和秩序混乱。
同属安江省的代表张胡海认为,应规定“允许但有条件”,而非全面禁止。他提及共享经济模式如Airbnb租房和Grab网约车,指出共享经济是必然趋势,不能完全禁止,但也不能无限制允许出租,否则可能产生非法居留、消防和治安秩序等问题。他强调需设定条件,既保障业主财产,又不影响公寓居民的安全和生活质量。清化省代表梁氏花建议补充短租条件、范围以及业主和运营管理单位责任的规定,确保资产开发不影响社区稳定居住环境。
同塔省代表谢明心关注气候变化复杂化背景下的住房保障。他建议将自然灾害和气候变化风险作为国家住房战略的强制依据,在第4条第1款增加气候变化情景、灾害风险分区地图等自然条件内容,并在第2款补充安全、适应灾害和气候变化的住房发展目标及高风险地区居民搬迁安置方向。他还建议在第28、29条增加适应气候变化内容,完善第79至81条,将因灾害和气候变化需搬迁的家庭纳入重新安置政策。
海防市代表阮玉山指出,当前最大问题不仅是住房短缺,更是产品结构失衡和民众购买力不足。部分商品房项目售价远超多数劳动者支付能力,而价格合适的住房、保障性住房和长期租赁住房需求仍然很大。他建议在第5条第2款补充基于收入、支付能力、租赁或购买需求、人口变动、劳动力市场和基础设施承载力的住房需求与结构确定原则,并加强对商品房开发商建设保障性住房和租赁住房义务的约束。
阮玉山还建议在第25条第2款增加三项原则:优先以实际土地和住房基金在需求高的地区履行义务,缴纳等价资金须满足具体条件且不能成为普遍替代方式;项目外安排土地须确保交通连接及就业、学校、医疗等基本服务可达;公开等价价值确定方法、资金使用方案、替代住房基金形成进度及执行机构责任。他认为不应仅授权政府以法令规定全部问题,而应在法律中确立基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