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近期多个经济社会发展项目集中推进,不少家庭因国家收回土地而获得数额较大的补偿、支持与安置款项。有读者向媒体询问,个人取得这类款项是否需要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胡志明市律师张文明(Trương Văn Tuấn)就此作出解释,称相关收入属于法定免税范围。
张文明是西贡胜利律师事务所(Văn phòng luật sư Trạng Sài Gòn)负责人、胡志明市律师团成员。他援引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1款指出,免税收入包括保险合同赔偿、劳动事故赔偿、国家赔偿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款项。政府第253/2026/NĐ-CP号法令第29条第3款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因国家按规定收回土地而取得的补偿、支持、安置款项,包括由组织、企业实施征地时支付的补偿和支持款项,均属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张文明表示,确定免税的依据是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补偿、支持、安置方案。按此理解,只要款项属于已获批准的合法方案,无论民众收到的征地补偿、支持金额是多少,领取人都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文明分析称,这一免税规定与征地补偿的性质相符:该款项并非来自经营或投资活动的收入,而是对土地使用权、财产及因征地受影响合法权益的弥补,帮助民众在新居住地安置并稳定生活。他认为,对补偿、支持、安置款项免征个人所得税,既保障被征地者的正当权益,也有助于征地补偿政策公平、透明地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