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财政部正就两项草案征求意见:一项是拟由国会通过的特殊政策决议,处理欠税及滞纳金;另一项是拟由政府的决议,解决税收管理法律执行中的困难。草案文件所载数据显示,约75.3万名处于03、06状态的纳税人已存续超过10年,约占这两种状态纳税人总数的25%,其中约28.7万为组织、企业,46.6万为经营户和个人。

针对长期积压的档案,草案提出多项措施,包括注销营业执照费(môn bài)欠款及该款项的滞纳金,并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尚未在税收管理系统入账的部分营业执照费义务免于申报、缴纳。对于已停止运营但未完成税务登记号终止手续、或未在登记地址运营的纳税人,草案提出在满足条件时注销滞纳金。

不过,草案设定的条件仍较严格:纳税人须在2028年6月30日前提交恢复或终止税务登记号效力的完整有效档案,并由税务机关受理,同时须在该期限内缴清欠税本金。政府草案还提出,对纳税人在未于登记地址运营期间无发生义务的申报期免于申报,并对主动补全缺失档案者降低罚款:2027年6月底前完成按规定的30%执行,2027年下半年为50%,2028年上半年为70%。

胡志明市律师团律师黄霞(Hoàng Hà)赞同有条件注销营业执照费欠款和滞纳金、以及对主动纠正违规者减轻处罚的方向。但她指出,若目标是实质处理积压多年的税务登记号,政策须考虑企业因档案、数据和核验方式受阻而无法完成手续的情形。她提到,确定企业实际停止运营的时间是一大问题:有的企业在职能部门检查并发出未在登记地址运营通知之前已停业多年,若仅以通知时点为准,企业可能仍须处理此前大量并无实际经营活动的档案。她建议允许以发票、交易数据及其他客观证据,结合纳税人的承诺与责任来核实停业时点。

黄霞还指出,须先缴清欠税本金才能注销滞纳金这一条件存在难点。她认为不注销实际应缴税款义务的原则是必要的,但对已停业多年、无资产或丧失支付能力的企业,统一适用该条件可能使档案继续积压,建议研究区分仍有回收可能的欠款与已无回收可能的欠款,分别设置处理机制。她举例说,有企业2013年迁离经营地址、2014年被收回登记证,但到2026年仍须完成税务决算手续;十余年后企业可能已无数字签名、会计凭证或印章,而按规定停业时已向公安机关缴回印章的企业,要求其再用该印章完成档案并不可行。

Keytas会计税务有限公司经理黎文俊(Lê Văn Tuấn)从费用角度说明企业为何宁可让档案积压。他举例,一家2007年停业的企业可能产生约2800万越盾营业执照费、逾2727万越盾滞纳金,合计超过5527万越盾,另须处理迟交申报档案的罚款2300万越盾,其中增值税申报和营业税决算申报各1150万越盾;多年后恢复会计账簿还可能产生1000万至3000万越盾或更高的服务费,部分情况下完成手续总成本可达约1亿越盾。他支持按完成进度降低罚款,以上述2300万越盾罚款为例,按30%计为690万越盾,50%为1150万越盾,70%为1610万越盾。

专家认为,减免罚款或滞纳金只解开部分症结。对已停业多年的企业,若不同时处理档案、数据、印章、数字签名和核验方式等问题,政策虽可减轻财务负担,却未必能解决税务登记号长期积压的状况。黄霞还提到,税收局2026年7月28日第5299/CT-NVT号公文已就03、06状态且无法电子交易的纳税人在一站式窗口提交档案作出指导,但她认为特殊处理机制应更明确规定:谁可代企业办理手续、能否直接在纸质档案上签字,以及旧工具失效后采用何种核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