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財政部正就兩項草案徵求意見:一項是擬由國會通過的特殊政策決議,處理欠稅及滯納金;另一項是擬由政府的決議,解決稅收管理法律執行中的困難。草案文件所載數據顯示,約75.3萬名處於03、06狀態的納稅人已存續超過10年,約佔這兩種狀態納稅人總數的25%,其中約28.7萬為組織、企業,46.6萬為經營戶和個人。
針對長期積壓的檔案,草案提出多項措施,包括註銷營業執照費(môn bài)欠款及該款項的滯納金,並對截至2025年12月31日尚未在稅收管理系統入賬的部分營業執照費義務免於申報、繳納。對於已停止運營但未完成稅務登記號終止手續、或未在登記地址運營的納稅人,草案提出在滿足條件時註銷滯納金。
不過,草案設定的條件仍較嚴格:納稅人須在2028年6月30日前提交恢復或終止稅務登記號效力的完整有效檔案,並由稅務機關受理,同時須在該期限內繳清欠稅本金。政府草案還提出,對納稅人在未於登記地址運營期間無發生義務的申報期免於申報,並對主動補全缺失檔案者降低罰款:2027年6月底前完成按規定的30%執行,2027年下半年為50%,2028年上半年為70%。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黃霞(Hoàng Hà)贊同有條件註銷營業執照費欠款和滯納金、以及對主動糾正違規者減輕處罰的方向。但她指出,若目標是實質處理積壓多年的稅務登記號,政策須考慮企業因檔案、數據和核驗方式受阻而無法完成手續的情形。她提到,確定企業實際停止運營的時間是一大問題:有的企業在職能部門檢查併發出未在登記地址運營通知之前已停業多年,若僅以通知時點為準,企業可能仍須處理此前大量並無實際經營活動的檔案。她建議允許以發票、交易數據及其他客觀證據,結合納稅人的承諾與責任來核實停業時點。
黃霞還指出,須先繳清欠稅本金才能註銷滯納金這一條件存在難點。她認為不註銷實際應繳稅款義務的原則是必要的,但對已停業多年、無資產或喪失支付能力的企業,統一適用該條件可能使檔案繼續積壓,建議研究區分仍有回收可能的欠款與已無回收可能的欠款,分別設置處理機制。她舉例說,有企業2013年遷離經營地址、2014年被收回登記證,但到2026年仍須完成稅務決算手續;十餘年後企業可能已無數字簽名、會計憑證或印章,而按規定停業時已向公安機關繳回印章的企業,要求其再用該印章完成檔案並不可行。
Keytas會計稅務有限公司經理黎文俊(Lê Văn Tuấn)從費用角度說明企業為何寧可讓檔案積壓。他舉例,一家2007年停業的企業可能產生約2800萬越盾營業執照費、逾2727萬越盾滯納金,合計超過5527萬越盾,另須處理遲交申報檔案的罰款2300萬越盾,其中增值稅申報和營業稅決算申報各1150萬越盾;多年後恢復會計賬簿還可能產生1000萬至3000萬越盾或更高的服務費,部分情況下完成手續總成本可達約1億越盾。他支持按完成進度降低罰款,以上述2300萬越盾罰款為例,按30%計為690萬越盾,50%為1150萬越盾,70%為1610萬越盾。
專家認為,減免罰款或滯納金只解開部分癥結。對已停業多年的企業,若不同時處理檔案、數據、印章、數字簽名和核驗方式等問題,政策雖可減輕財務負擔,卻未必能解決稅務登記號長期積壓的狀況。黃霞還提到,稅收局2026年7月28日第5299/CT-NVT號公文已就03、06狀態且無法電子交易的納稅人在一站式窗口提交檔案作出指導,但她認為特殊處理機制應更明確規定:誰可代企業辦理手續、能否直接在紙質檔案上簽字,以及舊工具失效後採用何種核驗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