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第十六届第二次会议日前听取《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呈文与审查报告。草案共6章128条,拟将个人行政处罚罚款上限从10亿越南盾提高至15亿越南盾,组织罚款上限从20亿越南盾提高至30亿越南盾,并延长部分领域的处罚时效。
公安部长梁三光代表政府呈文时表示,草案将处罚时效提高至2年或3年,并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各领域的最高罚款额,同时修改加重、减轻情节,补充免于行政处罚责任的情形。草案还允许对由技术设备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作笔录而直接处罚,并精简部分不必要的处罚程序。
在强制执行措施方面,草案新增暂缓出境、封存生产经营场所、停止供水供电、暂停车辆登记与检验、停止互联网和电信服务或采取技术阻断访问等措施。草案称将严格规定适用原则和条件,确保不影响到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个人和组织。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在审查报告中表示,赞成全面修订现行法律,草案基本保障合宪、合法并与法律体系一致。但他指出,草案含有多项限制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规定,需继续审慎核查,并应在法律中具体规定,而非授权政府细化。
针对罚款上限提高,审查机构认为过高罚款虽有威慑作用,但部分情形可能不符合个人和企业的实际财务能力,难以发挥效果,建议研究补救后果、附加处罚等更根本的措施。对于延长处罚时效至3年,审查报告提醒,这与轻微犯罪5年的刑事追诉时效差距缩小,可能模糊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审查机构还对新增的停止供水供电、停止互联网服务等措施提出异议,认为这些措施旨在制止违法行为,与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的性质并不完全相符;暂停车辆登记检验等措施只针对车辆财产,未准确指向违法者本人,建议继续核查修改以确保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