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卫生部在11月1日提交国会代表的《人体组织、器官捐献与移植及遗体捐献法(修订)》草案中,撤回了一项允许18岁以下人员在生前向父母捐献可再生组织的提议。根据草案,未成年人仅在无合适成年捐献者时,方可向亲兄弟姐妹捐献可再生组织,且须满足严格条件。

草案规定,未成年人捐献组织须获得亲生父母双方的书面同意;若父母一方已故,则由另一方同意。捐献者须符合健康条件,接受独立咨询,且仅能捐献主管部门规定目录内的组织类型。草案继续禁止18岁以下人员在生前捐献器官。

与10月初的草案相比,卫生部撤回了允许未成年人向父母捐献可再生组织的条款,并将监护人同意的要求具体化为亲生父母双方的书面同意。起草机构表示,将接受者限定为亲兄弟姐妹,旨在避免父母既是决定捐献的监护人、又是接受子女组织者的情形。

上述调整是在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及多名国会代表表达担忧后作出的。他们担心允许未成年人捐献组织可能影响其健康和心理,并存在被亲属施压的潜在风险。审查机构建议参照《奥维耶多公约》,将接受者范围缩小至亲兄弟姐妹。在小组讨论中,多名代表也建议限制接受者为亲兄弟姐妹,仅允许捐献骨髓、干细胞等可再生组织,有意见则建议完全禁止未成年人生前捐献组织。

为保护儿童,代表们建议规定独立咨询、健康和心理评估,确保捐献者不受强迫,并有权在组织摘取前拒绝或撤回同意。组织摘取须经独立专业评估,仅在风险可接受且无替代治疗方案时实施。卫生部采纳意见后补充规定,未成年捐献者及其亲生父母均须就法律、健康、心理和社会评估接受独立咨询。

草案还要求摘取机构成立由医疗、法律和心理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成员不得直接参与该例摘取或移植。判定捐献者符合条件的医生也不得是诊断、移植指征或直接咨询该捐献者的医生。对于18岁及以上人员,草案规定生前捐献组织须登记或持有向亲生父母、配偶、亲兄弟姐妹或亲生子女捐献的书面同意,且须健康达标、接受独立咨询并仅捐献允许目录内的可再生组织。

对于脑死亡或循环死亡后的组织捐献,草案基本保留此前方案,但补充了同意书和监护人责任的条件。18岁及以上已登记或持有同意书者,还须有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监护人对同意书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未登记或无同意书者,捐献须有监护人书面同意。草案还按优先顺序补充了监护人的规定。

对于18岁以下人员脑死亡或循环死亡后的组织捐献,草案补充要求须有监护人书面同意,优先顺序为亲生父母、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卫生部长被授权规定生前可捐献组织目录、捐献者健康检查及确定无合适成年捐献者的程序。草案预计11月2日上午在国会会场讨论,11月21日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