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衛生部在11月1日提交國會代表的《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中,撤回了一項允許18歲以下人員在生前向父母捐獻可再生組織的提議。根據草案,未成年人僅在無合適成年捐獻者時,方可向親兄弟姐妹捐獻可再生組織,且須滿足嚴格條件。

草案規定,未成年人捐獻組織須獲得親生父母雙方的書面同意;若父母一方已故,則由另一方同意。捐獻者須符合健康條件,接受獨立諮詢,且僅能捐獻主管部門規定目錄內的組織類型。草案繼續禁止18歲以下人員在生前捐獻器官。

與10月初的草案相比,衛生部撤回了允許未成年人向父母捐獻可再生組織的條款,並將監護人同意的要求具體化為親生父母雙方的書面同意。起草機構表示,將接受者限定為親兄弟姐妹,旨在避免父母既是決定捐獻的監護人、又是接受子女組織者的情形。

上述調整是在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及多名國會代表表達擔憂後作出的。他們擔心允許未成年人捐獻組織可能影響其健康和心理,並存在被親屬施壓的潛在風險。審查機構建議參照《奧維耶多公約》,將接受者範圍縮小至親兄弟姐妹。在小組討論中,多名代表也建議限制接受者為親兄弟姐妹,僅允許捐獻骨髓、幹細胞等可再生組織,有意見則建議完全禁止未成年人生前捐獻組織。

為保護兒童,代表們建議規定獨立諮詢、健康和心理評估,確保捐獻者不受強迫,並有權在組織摘取前拒絕或撤回同意。組織摘取須經獨立專業評估,僅在風險可接受且無替代治療方案時實施。衛生部採納意見後補充規定,未成年捐獻者及其親生父母均須就法律、健康、心理和社會評估接受獨立諮詢。

草案還要求摘取機構成立由醫療、法律和心理專家組成的諮詢委員會,成員不得直接參與該例摘取或移植。判定捐獻者符合條件的醫生也不得是診斷、移植指徵或直接諮詢該捐獻者的醫生。對於18歲及以上人員,草案規定生前捐獻組織須登記或持有向親生父母、配偶、親兄弟姐妹或親生子女捐獻的書面同意,且須健康達標、接受獨立諮詢並僅捐獻允許目錄內的可再生組織。

對於腦死亡或循環死亡後的組織捐獻,草案基本保留此前方案,但補充了同意書和監護人責任的條件。18歲及以上已登記或持有同意書者,還須有監護人的書面同意,監護人對同意書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未登記或無同意書者,捐獻須有監護人書面同意。草案還按優先順序補充了監護人的規定。

對於18歲以下人員腦死亡或循環死亡後的組織捐獻,草案補充要求須有監護人書面同意,優先順序為親生父母、親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衛生部長被授權規定生前可捐獻組織目錄、捐獻者健康檢查及確定無合適成年捐獻者的程序。草案預計11月2日上午在國會會場討論,11月21日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