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代表在审议《收养法》修订草案时提出,应明确禁止利用收养程序招募、转移或运送儿童,用于人口贩运、剥削或获取组织、器官。胡志明市国会代表阮武忠(Nguyễn Vũ Trung)在讨论中表示,收养程序旨在为儿童提供家庭环境,不能成为买卖、转移或虐待儿童的门户。他肯定草案新增禁止行为、核实被遗弃儿童以及在撤销收养决定时保护儿童等规定,但认为仍不足够。
阮武忠建议在草案第5条中补充规定:严禁利用送养、收养招募、转移、接收、运送儿童,以进行人口贩运、剥削或获取组织、身体器官;严禁将收养与要求捐献、摘取、移植组织、器官或任何非法医疗干预挂钩。他还提出,曾因上述罪名被定罪者应永久不得收养儿童,对夫妻双方及直接照料儿童者的背景审查都应从严。
在程序方面,阮武忠建议强制建立“儿童评估与照料方案报告”。对于涉外收养,档案须体现已在合理期限内于越南国内寻找替代家庭的結果,以确保《海牙公约》国内优先安置原则落到实处。他还提出,职能部门应核实每起案件的自愿性及异常迹象,例如档案前后不一致、有中介施压、款项不透明、要求尽快带走儿童等;一旦发现风险迹象,应暂停交接并报告儿童保护机构和公安。
林同省国会代表杨克梅(Dương Khắc Mai)则指出社会福利机构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按草案,外国人或海外越南人向社会福利机构缴纳的款项中,一部分可用于支付员工报酬,而这类机构同时有权审核、评估并就儿童被收养提出书面意见。杨克梅认为,机构既参与评估推荐、又有员工因儿童被收养而获得报酬,容易产生利益冲突。
杨克梅建议在法中补充管理原则:款项须透明核算并接受监督检查;员工报酬应依据实际工作量,绝不能与儿童被收养的数量挂钩;款项不得影响对儿童收养的评估、推荐和同意。关于终止收养关系,她提醒养父母不再能“直接照料”不等于必须“终止法律关系”,法院在决定前应考虑将监护、照料权转交收养家庭其他成员,并依据儿童意愿和情感联系,仅在确有必要且符合儿童最佳利益时终止。
杨克梅还建议补充保护养子女及善意第三人已产生合法权益的规定:当收养决定被认定违法处理时,养子女不应被要求返还已领取的照料、养育和教育费用,办理档案过程中有过错者须依民事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