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2日下午在会场讨论《收养法(修订)草案》,多名代表围绕加强收养流程监管、防止这一人道程序被用于买卖、转移或剥削儿童提出意见。胡志明市国会代表阮武忠(Nguyễn Vũ Trung)警告,存在利用收养手续实施买卖、转移儿童,或获取儿童组织、器官的风险。
阮武忠建议补充具体评估档案要求,逐一查明儿童处境、需求与意见,核实亲属信息,并记录对原生家庭的支持及已考虑的其他照护方案。涉及涉外收养时,档案须记载在越南寻找合适家庭的結果和合理寻找期限,以符合《海牙公约》优先在境内安置儿童的原则。
他还建议明确禁止的行为,包括利用收养招募、转移、接收、运送儿童以进行人口买卖、剥削或获取组织、器官;收养不得与捐献、摘取、移植组织器官或非法医疗干预挂钩。他并提出,曾因人口买卖、买卖或侵占人体组织器官被判刑者不得收养儿童,审查应覆盖夫妻双方及实际照护儿童的人。
阮武忠表示,凡出现异常迹象,都应核实儿童出身、身份、亲属关系及自愿性,而不只限于被遗弃儿童。若档案前后不一致、有人中介施压、出现不明款项、要求尽快带走儿童或附加医疗干预条件,主管部门应暂停交接,以保障儿童安全。
顺化市国会代表阮氏酉(Nguyễn Thị Sửu)提出,应确保儿童在同意收养和选择收养家庭时的声音与意愿真正得到尊重。她基本赞同草案关于保障儿童最大利益的规定,但认为关键不只是写明儿童拥有哪些权利,还要设计机制使这些权利可落实、可检查、可监督。
阮氏酉说,一项收养决定可能只在某一时点作出,但其法律、情感和心理后果可能伴随一个人一生。她赞同按年龄和成熟程度考虑儿童意见、满9岁须经其同意,同时质疑一份签名的同意书是否足以证明儿童真正自愿,尤其对曾被遗弃、心理处境复杂、残疾或有特殊照护需求的儿童。
她建议补充原则:听取儿童意见应直接、私下进行,方式适合其年龄、成熟程度、沟通能力和心理状况,意见与咨询结果须记入档案。对疑似受到施压、胁迫或有特殊照护需求的儿童,主管部门应确保社会工作者或具备相应专业的人员参与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