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2日下午就《收养法(修订草案)》进行讨论,多名代表建议在禁止性条款中明确写入不得将收养与捐献、摘取、移植组织或人体器官挂钩,也不得附带其他违法医疗干预。胡志明市代表团代表阮武忠(Nguyễn Vũ Trung)在会上表示,收养的本意是为儿童提供安全的家庭环境,法律必须预先防范最坏情形,因为对儿童造成的后果难以弥补。
阮武忠建议在草案第5条中增补规定,严禁利用送养、收养招募、转移、接收、运送儿童,用于买卖人口、剥削或摘取组织、器官。他还提出,曾因买卖人口、买卖或侵占人体组织器官被定罪者不得收养儿童,对收养人及其配偶、家庭中实际承担照料角色的人都应进行身份核查。
在儿童配对环节,阮武忠认为,第21条不应只要求对弃婴由公安核实,凡出现异常迹象都应审查儿童来源和送养自愿性。若档案前后不一致、有中介施压、出现不明款项或有人要求尽快带走儿童,主管部门应立即暂停交接;发现违规后须撤销收养决定,并立即安排安全住所和心理支持,避免儿童陷入无人照料的空档。
围绕草案第23条撤销、收回收养决定的权限,胡志明市司法厅厅长阮氏红幸(Nguyễn Thị Hồng Hạnh)赞同由原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处理,而非移交法院。她认为收养交接决定本质上是行政决定,发现违反禁止性规定或档案造假时,撤销、收回是必然结果;若交由法院,会增加诉讼程序、拖长时间,可能对儿童造成不希望的后果。她同时建议厘清“撤销、收回”与“终止”收养关系的界限:办理过程中出现影响档案初始合法性的违规,适用撤销、收回;收养关系已合法确立后养父母才实施虐待、暴力、剥削或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适用终止程序。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专职委员阮名秀(Nguyễn Danh Tú)就收养人条件提出技术性调整,建议将“送入强制戒毒机构”的表述改为“送去强制戒毒”,以与《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和《禁毒法》保持一致,并把正在执行乡、坊、特区教育措施的人列入不得收养的范围。他援引《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90条第6款指出,年满18岁、多次侵犯他人人格名誉、损害他人健康或虐待亲属但未达犯罪程度者,正接受地方教育措施却获准收养并不合适。
对继父、继母收养配偶亲生子女的情形,阮名秀提出应考量生父或生母与子女不再承担照料、抚养权利义务的规定。他分析,有的生父母同意让子女成为继父、继母的养子女,是为让孩子在新家庭生活得更好;若因此必须终止亲子关系、不得探望子女,则并不妥当,这还涉及儿童本人的心理和情感。他建议允许生父母与继父、继母另行协商,并在第29条中增补规定:收养关系终止时,生父母与亲生子女的关系自终止之时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