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3日上午就《财产征购、征用法(修订草案)》举行讨论,多名国会代表集中关注紧急情况下征用财产的权限问题。草案对“征购财产”和“征用财产”作出定义,但讨论中出现的意见认为,现行权限设置可能使现场指挥人员在通信中断、情况紧迫时无法及时作出合法征用决定。

越南海警副司令、少将梁廷兴主张在法律中直接写明紧急状态下有权征购、征用财产的主体。他建议补充规定:团级及相当级别单位指挥员、省级军事指挥部指挥长、乡级军事指挥部指挥长、边防屯屯长拥有征购、征用权限,并由国防部长决定直接行使或在管理范围内分级分权。他认为,这样可确保在战争、国防紧急状态等情况下及时调动力量和处置情况。

国会国防、安全与对外委员会副主任、中将陈德顺分析称,发生战争、戒严、灾难、恐怖袭击或紧急状态时,对车辆、装备、工程和财产的需求可能迅速出现,而通信和指挥条件可能中断。他表示,若缺乏相应处理机制,可能影响应对能力,甚至错过保护民众生命和履行国防安全任务的决策时机,因此建议研究补充特别紧急情况下的权限规定。

陈德顺同时提出,划分权限时也须明确决定者的范围与责任,以及事后信息报告、确认和检查机制。首都司令部政委、少将刘南进举例说,国防紧急状态下,执行疏散民众、救治伤员任务的部队若通信被切断,需立即使用当地民用运输工具;若现场直接指挥员未获法律授权,即使情况紧急也无法自行作出合法征用决定。他建议在战争和国防紧急状态下,对部分军队指挥职务授予有限度的征用权。

国会国防、安全与对外委员会专职代表、少将武辉庆认为,草案对征购、征用的定义仍需进一步明确。他建议在征购概念中增加“购买不取决于财产所有者协商结果”的表述,征用亦作相应处理,以体现其行政决定性质。他还提出将“打击犯罪活动中的紧急情形”纳入可征用财产的情形,并称过去17年有不少案例只需数小时短期征用,但专门法律因权限门槛过高而改用“动员”一词。他建议赋予武装力量单位指挥员或直接指挥打击犯罪工作组的负责人短期征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