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3日上午就《財產徵購、徵用法(修訂草案)》舉行討論,多名國會代表集中關注緊急情況下徵用財產的權限問題。草案對“徵購財產”和“徵用財產”作出定義,但討論中出現的意見認為,現行權限設置可能使現場指揮人員在通信中斷、情況緊迫時無法及時作出合法徵用決定。

越南海警副司令、少將梁廷興主張在法律中直接寫明緊急狀態下有權徵購、徵用財產的主體。他建議補充規定:團級及相當級別單位指揮員、省級軍事指揮部指揮長、鄉級軍事指揮部指揮長、邊防屯屯長擁有徵購、徵用權限,並由國防部長決定直接行使或在管理範圍內分級分權。他認為,這樣可確保在戰爭、國防緊急狀態等情況下及時調動力量和處置情況。

國會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副主任、中將陳德順分析稱,發生戰爭、戒嚴、災難、恐怖襲擊或緊急狀態時,對車輛、裝備、工程和財產的需求可能迅速出現,而通信和指揮條件可能中斷。他表示,若缺乏相應處理機制,可能影響應對能力,甚至錯過保護民眾生命和履行國防安全任務的決策時機,因此建議研究補充特別緊急情況下的權限規定。

陳德順同時提出,劃分權限時也須明確決定者的範圍與責任,以及事後信息報告、確認和檢查機制。首都司令部政委、少將劉南進舉例說,國防緊急狀態下,執行疏散民眾、救治傷員任務的部隊若通信被切斷,需立即使用當地民用運輸工具;若現場直接指揮員未獲法律授權,即使情況緊急也無法自行作出合法徵用決定。他建議在戰爭和國防緊急狀態下,對部分軍隊指揮職務授予有限度的徵用權。

國會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專職代表、少將武輝慶認為,草案對徵購、徵用的定義仍需進一步明確。他建議在徵購概念中增加“購買不取決於財產所有者協商結果”的表述,徵用亦作相應處理,以體現其行政決定性質。他還提出將“打擊犯罪活動中的緊急情形”納入可徵用財產的情形,並稱過去17年有不少案例只需數小時短期徵用,但專門法律因權限門檻過高而改用“動員”一詞。他建議賦予武裝力量單位指揮員或直接指揮打擊犯罪工作組的負責人短期徵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