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3日上午在全体会议上讨论《财产征购、征用法(修订)》草案。多名代表同意在确有必要和紧急情况下征购、征用财产,但强调民众和企业的财产权在任何情况下都须受到保护。草案此前已于10月23日上午在代表团分组讨论中审议;若获国会通过,将从2027年3月1日起施行。

来自海防市的代表武文进表示,征购、征用并非常用措施,但在最艰难时刻具有特殊意义,应对台风洪水和新冠疫情的实践显示了及时调动资源救急的作用。他提到草案第6条第7款新增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对民众基本服务供应的影响,但认为这一规定仍较笼统,建议起草机构评估征用教育、医疗等基本服务资产的影响,并补充替代方案、征用期间维持服务以及条件允许时尽快恢复运营的责任规定。

在价格确定、损失赔偿和财产返还方面,武文进指出,对民众而言财产往往是一家人的生计。草案第19条、第20条、第28条和第29条已就定价、支付、返还和赔偿作出规定,但他关注的是这些规定能否确保民众获得充分、公平的赔偿。他提到第19条设有民众不同意时的重新估价机制,但估价企业仍由有权决定征购的机关聘请,质疑如何保证重新定价真正独立、客观,并建议在出现分歧时引入独立评估机构参与,明确损失收入、恢复费用和赔偿责任的认定依据,同时规定交接和返还时必须确认财产现状。

来自芹苴市的代表陶志义就第17条征购决定权限和第21条征购后资产处理表示,草案已根据两级地方政府组织法调整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权限,但仍需明确权限与配合责任,尤其是价值较大、涉及多个地区或需要立即决定的紧急情况。针对第20条征购款支付,他建议明确决定生效、财产交接和付款期限起算之间的关系,并对重新定价后的差额规定支付期限和逾期付款责任;第28条、第29条的返还和赔偿则应附现状检查记录及必要的测试、鉴定结果,确认资产是否具备重新投入使用的条件。

来自乂安省的代表吴南强同意修法必要,并结合防灾、救援实践建议完善第24条关于辖区被隔离、失去联系且财产所有人不在场时的财产接收机制。他提出,在确有紧急情况且已有征用决定时,允许有关组织不等待所有人或直接管理人交接即接收、使用财产,但须记录开始时的财产现状和交接人缺席原因,明确接收单位、使用范围、保管和安全运行责任、返还与赔偿,并在具备联系条件后立即通知财产所有人。他强调,紧急情况下程序可以灵活,但权限必须清楚、责任必须明确,民众和企业的财产权在任何情况下都须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