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3日上午在会场讨论《财产征购、征用法(修订)》草案,多名代表把焦点放在取消县级后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征购、征用权限上。代表们认为,在紧急状态、灾害、疫情和国防安全情形下向乡级授权确有必要,但跨乡情形下的协调机制和权限边界仍需写清。

同塔省代表范文和表示,疫情、灾害往往不限于一个乡,应具体规定各乡人民委员会主席之间的联动配合机制,使分级授权统一、有效。他赞同不跨两个乡以上实施征购、征用的规定,即资产在哪个乡,就由该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但认为决定权限与地方间配合机制须划分明确。

林同省代表杨克迈指出,草案把乡级主席的权限限定在上级尚未到达当地时的防灾、防疫、救援情形,并限定可征用的资产类型,这符合基层及时处置的要求。但他提到,灾害可能同时发生在多个乡,而各地资产和经费调剂能力差别很大,建议补充乡级须立即向省级报告决定和动员情况的义务,并在需求超出辖区或处置能力时建立统一协调机制,明确经费支持、结算和返还的牵头单位。他称,这不会增加事前审批程序,而是加强决定后的监督,避免事后推诿。

义安省代表梁廷兴认为,草案对乡级授权已有较完整规定,也允许有权限者授权、分级给副职,以应对紧急必要情形。但他提出,为符合宪法关于限制人权、公民权须依法律规定的要求,应在法律中更明确规定征购、征用的有权主体,包括团级及以上单位指挥员、省级军事指挥部指挥长、乡级军事指挥部指挥长、边防屯屯长,或授权国防部长直接决定或在管理范围内分级授权。

芹苴市代表陶志义说,草案已按两级地方政府模式吸收关于乡级主席权限的意见,但价值较大、涉及多个辖区或需立即决定的紧急情形,权限与配合责任仍须明确。他建议写清省级或中央机关已到达当地但未能及时决定、而救援和防灾防疫不能拖延时的处理机制,并规定所有者缺席、失踪、死亡或管理人未确定时的通知和立卷责任,保障所有者或合法继承人领取征购款的权利。他提醒,寄送乡级人民委员会决定并不等于已完成对资产所有人的通知义务。

讨论结束前,财政部长吴文俊回应代表关于乡级权限的意见,表示将认真、完整吸收国会代表意见,并与审查机关密切配合,使修订后的法律符合实际条件并尽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