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3日上午在会场讨论《财产征购、征用法(修订草案)》,焦点之一是草案第17条和第24条赋予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在辖区内决定征购、征用财产的权限,但附加了“中央、省级不能直接或尚未直接接触辖区”的条件。多名代表认为这一限定含义不清,会让基层在灾害、疫情、救援等紧急情况下难以判断何时可以自行决定。
莱州省代表黄国庆指出,若发生灾害、交通中断但通信仍畅通、省级仍可远程指挥,是否算“已接触辖区”并无答案;规定不明确,乡级主席将无所适从。他主张删除这一附加条件,按两级地方政府模式和“四个就地”方针,把实质主动权交给离民众最近、最先到达现场的基层负责人。
奠边省代表卢氏恋以山区山洪、滑坡为例说,省级力量尚未抵达、只能电话指挥时,若乡主席必须等待上级意见或等待上级到场,就会错过救援黄金时间,造成更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她建议明确授权立即执行,同时配套决定后立即向省级报告、通报的机制,且不因此增加阻碍性手续。
林同省代表杨克梅补充说,灾害可能同时在多个财力不同的乡发生,应增加乡级在动员决定后立即通知省级的责任,并在需求超出地方处理能力时建立统一协调机制,避免推诿。义安省代表吴南强则从北中部地区民防和搜救实践提出,暴雨洪水、滑坡导致交通中断、完全失去联络时,开路救人需立即调用当地现有挖掘机、推土机、卡车,但业主或管理人员已疏散、无法联系交接。
吴南强据此提出三组办法:在确有紧急情况且征用决定合法时,允许接收单位立即接收使用财产,不必等待业主直接交接;记录财产现状、时间和管理人员缺席原因;明确保管、操作、安全、归还和赔偿责任,并在具备联系条件时立即通知业主,同时把这一特殊机制的原则和条件直接写入法律,而非全部交由下位法规规定。
财政部长吴文俊在会上表示将最大限度吸收代表意见。起草机关说明,现行法律2008年颁布,早于2013年宪法,两级地方政府模式也要求修法;修法重点是把征购、征用的条件和适用情形规定得清晰具体,明确权限、流程以及受损组织和个人的赔偿形式与程度,并表示将与国会各机构配合认真吸收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