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设部就无证、错证建筑工程如何适用新的行政处罚规定作出书面答复,明确处理此类案件须先确定违规行为发生和结束的时间,再按对应时期生效的法规处理。该答复针对公民阮进玉秀(Nguyễn Tiến Ngọc Tú)通过公共服务门户提出的咨询,涉及政府2026年8月26日颁布的第339/2026/NĐ-CP号法令。
阮进玉秀提出的问题有两项:一是已在第339/2026号法令生效前完工、且如今符合现行建设规划的无证或错证工程,除被处以罚款外,投资方能否继续按第16/2022/NĐ-CP号法令第84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即缴纳违法所得、申请核发或调整建设许可证,以此作为验收及登记确认土地附着物所有权的法律依据;二是若无法按上述程序办理,符合第84条条件的无证或错证工程应如何处理。
建设部援引第339/2026号法令第89条第2款和第3款说明适用原则:违规行为已发生并在该法令生效前结束、但在生效后才被发现或仍在审议处理中的,适用违规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政府行政处罚法令及相关法律文件;违规行为发生在法令生效前、但在法令生效时仍在持续的,则适用第339/2026号法令处理。
对于第二项问题,建设部表示须确定违规行为发生于何时、结束于何时,以便按各时期对应的行政处罚法规处理,并依据每个工程、项目具体的违规案卷逐案审议。建设部建议阮进玉秀研究并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