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設部就無證、錯證建築工程如何適用新的行政處罰規定作出書面答覆,明確處理此類案件須先確定違規行為發生和結束的時間,再按對應時期生效的法規處理。該答覆針對公民阮進玉秀(Nguyễn Tiến Ngọc Tú)通過公共服務門戶提出的諮詢,涉及政府2026年8月26日頒佈的第339/2026/NĐ-CP號法令。
阮進玉秀提出的問題有兩項:一是已在第339/2026號法令生效前完工、且如今符合現行建設規劃的無證或錯證工程,除被處以罰款外,投資方能否繼續按第16/2022/NĐ-CP號法令第84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即繳納違法所得、申請核發或調整建設許可證,以此作為驗收及登記確認土地附著物所有權的法律依據;二是若無法按上述程序辦理,符合第84條條件的無證或錯證工程應如何處理。
建設部援引第339/2026號法令第89條第2款和第3款說明適用原則:違規行為已發生並在該法令生效前結束、但在生效後才被發現或仍在審議處理中的,適用違規行為發生時生效的政府行政處罰法令及相關法律文件;違規行為發生在法令生效前、但在法令生效時仍在持續的,則適用第339/2026號法令處理。
對於第二項問題,建設部表示須確定違規行為發生於何時、結束於何時,以便按各時期對應的行政處罰法規處理,並依據每個工程、項目具體的違規案卷逐案審議。建設部建議阮進玉秀研究並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