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乐省一名女佣因从雇主家中盗取6000万越南盾,被当地法院以盗窃财产罪判处2年3个月有期徒刑。判决由得乐省区域人民法院作出,区域人民检察院此前已对该案提起公诉。

根据区域第一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2025年7月底,黎氏丽春受阮氏明T.雇用担任家庭女佣并获安排留宿。工作期间,春得知T.常把钱放在办公室木柜的抽屉里。因需钱个人花用,2025年8月8日约6时30分,春趁房间无人打开柜子,取走T.的6000万越南盾后用于个人消费。

2025年8月至2026年3月,T.多次给春创造条件,让其赔偿并弥补所侵占的款项。但春因家庭困难无力履行,T.遂向侦查机关提交控告书,要求依法处理。

在近日的庭审中,被告黎氏丽春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请求审判委员会考虑减轻刑罚。检察官表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盗窃财产罪,起诉和开庭审理有充分依据、对象和罪名均正确。

审判委员会综合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及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以盗窃财产罪判处黎氏丽春2年3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