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樂省一名女傭因從僱主家中盜取6000萬越南盾,被當地法院以盜竊財產罪判處2年3個月有期徒刑。判決由得樂省區域人民法院作出,區域人民檢察院此前已對該案提起公訴。

根據區域第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2025年7月底,黎氏麗春受阮氏明T.僱用擔任家庭女傭並獲安排留宿。工作期間,春得知T.常把錢放在辦公室木櫃的抽屜裡。因需錢個人花用,2025年8月8日約6時30分,春趁房間無人打開櫃子,取走T.的6000萬越南盾後用於個人消費。

2025年8月至2026年3月,T.多次給春創造條件,讓其賠償並彌補所侵佔的款項。但春因家庭困難無力履行,T.遂向偵查機關提交控告書,要求依法處理。

在近日的庭審中,被告黎氏麗春對起訴書指控的全部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並請求審判委員會考慮減輕刑罰。檢察官表示,被告的行為已構成盜竊財產罪,起訴和開庭審理有充分依據、對象和罪名均正確。

審判委員會綜合犯罪行為的性質、危害程度及減輕刑事責任的情節,以盜竊財產罪判處黎氏麗春2年3個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