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农业与环境部向国会代表提交报告,说明《环境保护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草案的吸收意见。草案按中央、省级、乡级三级地方政府模式重新划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审批和环境许可证发放权限,并把监管重心转向事后检查。国会代表在10月24日的小组讨论中提出,放权必须同步保障人力、经费和监督机制。
报告称,草案基本延续第66.19/2026/NQ-CP号决议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的削减、下放和简化行政手续内容。农业与环境部表示,经过近四个月落实,地方办理环境行政手续逐步进入正轨,并已就经费安排和业务指导作出说明。
针对代表提出乡级政府获授权后责任不清的问题,农业与环境部称,配套法令草案将具体规定各级政府责任及上级检查责任,并单列一条规定国家管理机构与环境污染犯罪侦查警察的配合机制。警方可按权限检查,有依据时主动组织突击检查,也可参加农业与环境部及省级人民委员会组建的检查组。
权限划分方面,草案在第35条环评审批和第41条环境许可证发放中,新增“活动地域”作为划分依据,与不良环境影响风险程度、国防安全国家秘密因素并列。配套法令拟规定,活动范围跨两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单位的第二类项目,由中央机构审批。
跨省河流、湖泊的排污管理采用中央统一协调与地方控制污染源相结合的方式。农业与环境部依现行《环境保护法》第8条,通过总理颁布的水质管理计划协调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审批辖区内项目的环评和许可证,并控制各排放源。
对于跨区域、跨省空气和地表水污染,农业与环境部同意国会代表意见,认为需要加强地方间协调联动。该部指出,跨省流域和空气污染不受行政边界限制,仅按乡、省地界管理而缺少配合机制,难以彻底处理污染源和环境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