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颁布第401/2026/NĐ-CP号议定,规定数字科技工业领域的行政处罚。该议定自2026年11月22日起生效,对组织的罚款上限为2亿越南盾,对个人为1亿越南盾。议定同时明确了处罚形式、罚款额度、补救措施、受处罚对象及处罚权限。
议定对多类行为设定了具体罚款区间。提供、更新信息以及接入和共享数字科技工业数据库方面的违规,罚款1000万至6000万越南盾;非法阻碍合法活动或支持非法活动,罚款9000万至1.4亿越南盾。使用数字科技产品和服务实施被禁止行为,且不属于其他专门法律处罚情形的,罚款1.4亿至1.7亿越南盾。
罚款上限适用于利用数字科技工业活动侵害国家、民族、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权、公民权利、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社会道德、人的健康和生命的行为,罚款1.7亿至2亿越南盾。议定还规定,在申请重点数字科技产品生产项目和大规模人工智能数据中心项目优惠政策时提供不实信息、使用无效材料或弄虚作假,若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罚款1.5亿至2亿越南盾;在数字科技工业创新创业项目档案中弄虚作假以获取优惠政策,罚款9000万至1.4亿越南盾。
议定指出,上述罚款额度适用于组织。个人实施同一违规行为的,按组织罚款额度的一半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