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于2026年11月6日签署第402/2026/NĐ-CP号议定,修订和补充2018年第114/2018/NĐ-CP号议定中关于水利大坝与水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条款。该议定由副总理胡国勇代表政府签署,部分修订内容自2026年12月20日起生效。
此次修订涉及第114号议定第3条第5款关于特别重要、大型、中型和小型水利大坝与水库名录决定权限的规定。按新规,农业与环境部部长主持,会同大坝、水库所在省级人民委员会,向政府总理提请决定特别重要水利大坝与水库名录;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单位开发与保护的水利大坝与水库名录,由农业与环境部部长决定;其余本地名录由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
与修订前相比,新议定将特别重要名录及跨省名录的牵头职责集中到农业与环境部,不再像此前规定那样同时涉及工贸部。议定同时修订第25条关于水利大坝与水库紧急情况应对方案的内容,要求投资方以及开发大坝、水库的组织和个人负责组织编制方案并提交有权机关批准。
在应急方案审批权限上,新议定修订第26条第5款:涉及一个乡范围内大坝、水库及下游区域的方案,由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批准;涉及省内两个及以上乡的,由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批准。对于跨两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单位的水利大坝与水库,由有权下令水库运行的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主持批准应急方案,但须先征求相关省级人民委员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