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6日上午讨论《招标法》修订草案,多名代表集中就招标包价格确定、指定招标适用条件以及防范串通投标等问题提出修改意见。代表们认为,现行草案在价格核对和违法行为界定上仍有不足,可能影响国家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

代表阮庆武(广治省团)指出,提高招标包价格上限可能推高投标价,尤其是指定招标形式缺乏竞争。他表示,确定招标包价格错误已造成国家预算流失,导致多名干部被追究刑事责任。他建议将提供虚假报价、确认不实文件等行为纳入草案第14条第4款的禁止行为,并要求对紧急招标包在结算时进行价格后审。

阮庆武还建议,招标包价格核对应至少参照两个独立来源,包括类似项目中标价和进口货物海关汇率,并公开导致合同金额超过招标包价格的修改内容。他认为,法律不仅要控制流程,还要控制价格本身和生成价格的主体,使合规者受到保护,故意违规者被依法处理。

代表陈英俊(胡志明市团)建议明确草案第19条第6款和第23条第3款中指定招标、指定投资者的适用依据。他认为,进度、质量、效益等条件是招标活动的普遍要求,应区分确需指定招标的情形与仍可组织招标的情形,项目准备迟缓不应成为临近期限时改用指定招标的理由。

陈英俊还提出,针对草案第56条限制竞争的标准,应补充截标前审查不合理标准的机制,明确企业不同意业主答复时的处理时限和权限,如需修改招标文件则应延长截标时间。对于订货形式,他认为适用范围仍较宽,应明确订货条件,并要求业主说明理由。

代表阮中坚(同奈省团)从预防消极现象角度指出,招标领域存在业主、招标方、咨询单位、估价单位和承包商勾结抬高价格、设置技术壁垒限制承包商参与的情况,部分企业还事先约定投标价、划分角色制造虚假竞争。他建议在草案第14条补充禁止利用存在所有权、管理、控制关系或同一受益主体的企业参与投标以抬高报价、分割招标包、制造虚假竞争,并禁止业主、招标方、咨询单位与承包商串通设置不平等技术条件。

阮中坚还建议,明确申报所有权、控制关系、财务利益和受益所有人的责任,补充伪造、篡改电子数据、能力档案和经验材料等禁止行为,并完善草案第18条和第55条,加强应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发现价格异常、指定招标比例异常、短期内同一承包商中标多个招标包等迹象。他强调,预警须由有权机关客观检查核实,不得作为证明违规的唯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