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2日,同塔省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邓福成(45岁)15年有期徒刑、何英俊(41岁)16年有期徒刑、阮绍(40岁,同乡多乐省)12年有期徒刑,罪名均为“诈骗侵占财产”。
根据起诉书,为获取个人花销和偿还债务,成萌生诈骗他人财产的想法,通过假装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运输果农的农产品,然后侵占货物变卖获利。成是主谋,拉拢绍和俊共同参与实施。
2024年5月15日,成和绍驾车来到前江省丐县美德东乡(现属同塔省美德西乡)的富盛水果集散地,该集散地由翁光秀女士经营。两人采用欺骗手段,假装接受运输1922箱Ri6榴莲,重15860公斤,随后未按运输合同送达指定地点,而是将货运至谅山省交给俊变卖分赃。侵占财产总价值超过12亿越南盾。
审判委员会认为,这是一起有共犯的案件,其中成担任主谋和实行犯,俊和绍为实行犯。各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具有特别危险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破坏了地方治安秩序。

(编译:李程;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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