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越南欠税且经营地址空置超3年的企业将被强制破产

自7月1日起,越南欠税且经营地址空置超3年的企业将被强制破产

这是第108号《税务管理法》的新规定,将于7月1日起生效。

申请破产成为税务强制措施之一

根据财政部提交、司法部正在审核的2025年《税务管理法》实施细则政令草案,税务机关将对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企业、合作社实施“终止”措施:

情况一:企业未在所注册地址经营超过3年,自税务机关发出纳税人未在所注册地址经营的通知之日起算。同时,企业也未提交恢复税号或终止税号效力的申请。

情况二:企业属于税务强制对象,且税务机关已适用其他强制措施超过3年,但仍无法追回欠税

因此,不仅限于从账户扣款、扣减部分工资或收入、暂停进出口货物海关手续、停止使用发票等措施,税务机关现在有权并有义务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长期欠税企业启动破产程序。

据Minh Dang Quang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华律师称,提交申请适用破产程序是税务管理行政决定强制执行的新措施,旨在解决长期欠税、拖延不缴或经营地址空置的情况。

“当纳税人被法院宣告破产时,所欠国家预算的金额也将相应减少。近100万未在所注册地址经营的纳税人将是首批被适用此项强制措施的对象,此外还有长期欠税的纳税人。”陈华表示。

许多专家也建议税务部门集中力量开展这一企业“清理”行动,并选择部分纳税人纳入首批破产名单。

同时,该政策应广泛宣传,以提醒其他纳税人知晓并尽快履行对国家预算的义务。否则,他们也将面临与被法院宣告破产的纳税人同样的命运。

堵住“关掉一家企业再开另一家”的漏洞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定还将堵住许多企业主长期利用的漏洞,即成立企业、欠税、空置经营地址,然后再成立另一家企业。

具体而言,第142/2025号《恢复与破产法》第84条(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规定:在国有独资企业中被宣告破产的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经理、董事会成员的人员,或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资本代表,若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则自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任何国有企业中担任上述职务。

对于被宣告破产的企业、合作社的管理职务担任者,若故意违反某些规定,法官将审议并决定其自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设立企业、合作社或担任企业、合作社的管理职务。

因此,若企业欠税严重以致被法院宣告破产,企业管理职务担任者不得在规定时间内另设企业进行经营。

此前,税务总局已发起“清理税号”运动,旨在标准化并减少已停止经营但尚未完成税号终止手续或空置所注册经营地址的纳税人数量。

据统计,处于未在所注册地址经营状态且有欠税的纳税人总数约为96.35万例,其中包括32.55万家企业及63.8万个经营户。

(编译:李程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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