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陈锦秀签署发布了中央书记处第01号指引,具体规定执行党章的一些问题。本指引取代第十三届中央书记处的第06号指引。
与第06号指引相比,中央书记处的新指引在审查入党人员履历及相关党组织责任方面作出了更严格、更具体的规定。
新指引扩大了需要审查履历的人员范围,包括直接抚养本人的人、直接抚养入党人员配偶的人;同时要求明确被审查人员的民事行为能力。
关于审查方法,第06号指引此前规定,如果入党人员的亲属是党员且履历完整,则无需审查核实,但新指引补充了必须获得管理党员档案的党委确认的内容。
当入党人员调换机关、单位时,档案的控制也被规定得更加具体和严格,明确了档案移交时间、接收负责单位、入党宣誓仪式组织等。
关于入党人员履历审查,第01号指引明确需要审查履历的人员包括入党人员本人及其生父、生母、岳父母(公婆)或直接抚养人。
配偶、直接抚养配偶的人、入党人员的亲生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在审查之列。
对于入党人员,审查内容涉及政治标准、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情况、政治品质、道德和生活作风。
对于亲属,则审查与政治标准相关的问题,以及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情况。
指引规定,如果入党人员的生父母或直接抚养人、兄弟姐妹、亲生子女等是党员,且在入党人员履历中已充分、清楚申报并得到管理党员档案的党委确认,则无需审查核实履历。
对于不清楚的内容,将进行审查核实,指引对此有明确规定。
武装力量中入党人员的履历审查,需与其入伍或招生、录用时申报的履历进行对照。对于不清楚的内容,必须进行审查核实以澄清。
除履历审查外,指引还明确规定了接纳党员和承认正式党员的程序、手续。
中央书记处第01号指引明确了除名党员和党员退党等内容。
除名时,党员需撰写自我检讨并在支部进行检讨。如果支部委员会已三次要求但该党员仍未撰写检讨或未出席会议进行检讨,支部仍将对该党员进行审议和处理。
如果党员故意不按支部要求撰写检讨,支部将立即启动除名程序。支部、分部党委(如有)、基层党委、有权机关审议除名党员。
对于申请退党的党员,中央书记处规定仅考虑那些未违反党员资格的党员。如果违反党员资格,必须先给予党纪处分,然后再考虑退党。
申请退党的党员必须提交申请,说明理由,并向支部报告。支部、分部党委(如有)、基层党委审议后,报有权党委审议决定,并办理党员名单除名手续。
中央书记处还就颁发党龄纪念章作出指引。据此,党龄满30、35、40、45、50、55、60、65、70、75、80、85、90和95年的党员将获颁党龄纪念章。
与旧指引相比,党龄纪念章新增了两个时间节点:35年党龄和95年党龄。
(编译:Eric;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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