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最高罚款7500万越南盾外,用人单位还须向基金缴纳本金及每日0.03%的利息,因上述行为被认定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
现行《社会保险法》规定,对于国有部门劳动者,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为根据职务、职称、级别、军衔等级以及职务津贴、超年限津贴、职业年限津贴、工资保留差额(如有)计算的月工资。
对于按合同在企业工作的劳动者,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为月工资,包括按工作或职务确定的工资水平、工资津贴以及每期固定支付的其它附加款项。
按规定,用人单位申报低于上述标准的工资作为强制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将被认定为逃避缴费行为(《社会保险法》第39条第1款c项)。

政府颁布的第283号法令自9月10日起生效,明确规定对违规用人单位处以逃避强制性社会保险总额18%至2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7500万越南盾。
该罚款还适用于在规定最迟缴纳日之后60天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已登记的强制性社会保险金额,且已得到主管机构催缴但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行为。
除罚款外,用人单位还必须通过补足已逃避的强制性社会保险金额,并按逃避金额每日0.03%的比例向社会保险基金缴纳逃避天数的款项来纠正后果。
据源律师有限责任公司及合作伙伴的律师范清友称,法律明确规定了作为缴费基数的工资。而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期固定或不固定支付、与工作过程相关的无法确定具体金额的补充款项,则不作为强制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例如,以下福利不需要计算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根据2019年《劳动法》第104条规定的奖金、创新奖金、餐补、汽油费、电话费、交通费、住房费、托儿费、子女抚养费、劳动者亲属去世补助、劳动者亲属结婚补助、劳动者生日补助、劳动者遭遇工伤或职业病困难情况补助以及其他补助,这些需在劳动合同中单独列项。
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水平(常称为未足额缴纳)为劳动者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将直接影响劳动者在生育、病假、失业津贴及未来养老金等方面的权益。
因此,为保障社会保险及未来养老金相关权益,劳动者应要求公司按规定足额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此外,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有助于公司避免法律风险。
此外,第283号法令还规定,对在规定期限届满后60天内未登记或未足额登记应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人数的用人单位,最高罚款7500万越南盾。具体罚款如下:
越南社会保险机构提醒用人单位主动核查应参保人员、工资缴费基数及缴费期限,按规定及时、足额、准确地登记和缴费,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处理措施。
查询第283/2026号法令规定的部分行为罚款标准。
红昭
(编译:李程 ;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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