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设部就保障性住房(越南称“社会住房”)购买资格中的收入认定问题作出答复,明确收入以用人单位确认的工资、薪金表为依据。该答复针对胡志明市一名2025年1月已签约购房的单身母亲提出的一系列疑问,涉及奖金、加班费和各类补贴是否计入月均实收收入。

根据2026年4月7日生效的第136/2026/NĐ-CP号议定,修订后的第100/2024/NĐ-CP号议定第30条规定:未婚或经确认单身者,月均实收收入不得超过2500万越南盾;未婚或单身且正在抚养未成年子女者,上限为3500万越南盾;已婚者本人与配偶合计月均实收收入不得超过5000万越南盾。收入均按用人单位确认的工资、薪金表计算,认定区间为有权机关核验前连续12个月。

建设部在答复中援引《劳动法》第104条指出,奖金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结果和劳动者完成任务情况发放的款项;工资则依据劳资约定及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质量支付,加班按小时另行计付。答复未逐项列明住房、油费、电话、午餐等补贴是否计入,而是建议当事人对照上述规定和自身情况处理。

对于议定生效前已提交材料的申请,第136/2026/NĐ-CP号议定第2条设置过渡条款:此前已由有权机关按当时规定确认的收入证明材料继续有效,自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这意味着2025年1月按当时“月均实收不超过1500万越南盾”标准提交并获确认的材料,可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但议定未规定此类旧材料可主动更换为新标准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