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第十六届第二次会议10月19日审议《资产拍卖法(修订)草案》。司法部长黄清松代表起草机构陈述草案,称现行法律在实践中出现扰乱市场、利用拍卖牟利等问题,修法旨在及时制度化分级分权、削减行政手续和推进数字化转型的方针。草案共7章64条,提出多项基本性新规定。
草案的突出变化涉及拍卖师资格和拍卖企业设立。第11条将拍卖师标准扩大至所有专业、领域的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均可参与,以贴近国际惯例。第19条则将拍卖企业相关规定法律化,企业按企业法成立和运作,并登记资产拍卖服务经营行业。
针对强制拍卖资产,草案提出整顿市场的根本性措施。个人住宅用地使用权拍卖的保证金比例提高至20%至50%。草案补充规定,已提交有效材料、缴纳保证金并参加拍卖者,视为同意至少按起拍价出价,以阻止“托儿”牟利。第56条还规定,禁止在土地拍卖中“弃标”的个人继续参与拍卖,若违规导致拍卖结果被取消,不予退还保证金。
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报告审查意见,同意修法必要性并认为卷宗具备提交国会条件。但委员会要求起草机构继续审查、厘清多项重要内容,以确保可行性和各方利益平衡。关于拍卖机构选择,委员会建议在法中直接规定基本原则、标准和适用范围;对起拍价或总起拍价较低的资产,由政府规定具体价格门槛、情形和选择方式。若适用指定机制,须明确条件、标准、范围、问责和结果公开;有两家以上合格机构时,须按客观、公开、平等标准选择,避免依赖资产所有者主观意志。
关于住宅用地20%至50%的保证金比例,潘文迈指出50%上限相对较高,可能影响可及性和竞争性,要求起草机构补充实际影响评估数据以确定合理水平。委员会还要求明确线上强制拍卖200百万越盾门槛的实践依据,避免通过拆分资产规避;完善相邻出价人确定机制、出价步长原则、拍卖结果被取消时善意购买人权益保护,并仔细审查过渡条款以确保法律生效后同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