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10月19日審議《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司法部長黃清松代表起草機構陳述草案,稱現行法律在實踐中出現擾亂市場、利用拍賣牟利等問題,修法旨在及時制度化分級分權、削減行政手續和推進數字化轉型的方針。草案共7章64條,提出多項基本性新規定。
草案的突出變化涉及拍賣師資格和拍賣企業設立。第11條將拍賣師標準擴大至所有專業、領域的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均可參與,以貼近國際慣例。第19條則將拍賣企業相關規定法律化,企業按企業法成立和運作,並登記資產拍賣服務經營行業。
針對強制拍賣資產,草案提出整頓市場的根本性措施。個人住宅用地使用權拍賣的保證金比例提高至20%至50%。草案補充規定,已提交有效材料、繳納保證金並參加拍賣者,視為同意至少按起拍價出價,以阻止“托兒”牟利。第56條還規定,禁止在土地拍賣中“棄標”的個人繼續參與拍賣,若違規導致拍賣結果被取消,不予退還保證金。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報告審查意見,同意修法必要性並認為卷宗具備提交國會條件。但委員會要求起草機構繼續審查、釐清多項重要內容,以確保可行性和各方利益平衡。關於拍賣機構選擇,委員會建議在法中直接規定基本原則、標準和適用範圍;對起拍價或總起拍價較低的資產,由政府規定具體價格門檻、情形和選擇方式。若適用指定機制,須明確條件、標準、範圍、問責和結果公開;有兩家以上合格機構時,須按客觀、公開、平等標準選擇,避免依賴資產所有者主觀意志。
關於住宅用地20%至50%的保證金比例,潘文邁指出50%上限相對較高,可能影響可及性和競爭性,要求起草機構補充實際影響評估數據以確定合理水平。委員會還要求明確線上強制拍賣200百萬越盾門檻的實踐依據,避免通過拆分資產規避;完善相鄰出價人確定機制、出價步長原則、拍賣結果被取消時善意購買人權益保護,並仔細審查過渡條款以確保法律生效後同步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