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4日上午继续第二会议期议程,听取《文化产业发展法》草案呈文及审查报告。该草案按简化程序起草,文化体育旅游部部长林氏芳青受政府总理委托呈文。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主任阮得荣作审查报告,表示委员会同意颁布该法的必要性,认为卷宗准备齐全、程序合规,草案符合党和国家主张及宪法,基本确保与相关国际条约兼容。

审查报告指出,这是一部新法,确立多项特殊机制与政策,包括财政优惠、资助和投资规定,直接影响国家预算及组织、个人在多领域的权利义务。委员会建议起草机构继续审查,确保法律体系统一,本法只规定原则性问题及国会权限事项,不重复专门法律已有政策;同时更具体评估新政策尤其是国家优惠扶持政策的可行性与影响。委员会还建议审查分权分级规定,涉及全国范围和国际因素的内容交由政府和各部按权限规定,对地方分权须确保适当可行,并研究补充性别平等和民族政策条款,包括保护女性劳动者和儿童的规定。

就草案六大政策组,委员会基本同意,但建议继续完善投资优惠,聚焦越南有优势的文化产业,以创意主体和企业为中心。关于受控试点机制,委员会建议统一规定创意主体,确保覆盖社区、家庭和手工艺村,不规定不属于文化产业的疗养旅游优先内容,避免与《科学技术与创新法》重叠,并审慎考虑权限、程序、监督和报告机制。关于知识产权出资与评估,委员会同意参照企业、信贷和担保交易法律,但要求审查知识产权继续开发方式,并考虑第12条第4款估价师免责规定,若保留须补充检查与事后监督机制以防串通牟利。

在人力资源方面,委员会基本同意草案规定,但认为将“优秀艺术家”“人民艺术家”“优秀工匠”“人民工匠”称号视为满足第14条第1款学历要求不合理,因为这些是国家荣誉称号,不同于教育法规定的培训水平。委员会建议专任讲师规定仅适用于上述称号获得者或在文化产业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并建立控制机制防止政策牟利;同时考虑扩大职业优惠津贴对象,避免与《教师法》冲突。委员会还建议明确吸引高质量人才和人才重用的政策,研究由政府规定文化产业高质量人才和人才的认定标准与权限。

关于文化工业基础设施,委员会建议继续审查创意文化产业园区设立与调整规定,确保与《土地法(修正案)》和《规划法》统一;审慎考虑对形成和引领文化产业生态的项目免于土地拍卖、招标的投资批准权限,以及剩余公共资产使用、公私合作模式和公共空间使用规定。关于市场,委员会建议统一作品、核心产品、重点产品或具有越南文化特色产品等概念,明确认定标准。关于财政支持与投资优惠,委员会要求明确信用担保基金担保范围和条件,补充第33条中国防安全条件、事后监督和收回优惠机制,并继续审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及增值税退税规定,确定原则或框架、上限和退税额,确保与国会本次会议审议的税法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