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10月26日上午向國會常委會會議提交《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法》等五項法案草案。公安部長梁三光在陳述中表示,該法草案規定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活動,以及相關機關、組織和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適用對象包括越南機關、組織和個人,在越南居住但尚未確定國籍的越裔人士,在越南境內居住和活動的外國組織和個人,以及直接參與或涉及越南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活動的外國機關、組織和個人。
草案將電子身份識別的對象劃分為五類:機關、組織和個人;產品、商品、實物資產及其他物質對象;數據庫、數據文件、圖像、聲音、視頻、應用程序、軟件和數字服務;事件、交易和行為;地點與空間。草案同時授權政府就軍事、國防和機要領域的識別與認證作出規定。在數據收集方面,草案確立最少收集、不重複收集已有數據的原則,並禁止使用偽造生物特徵、藉助技術生成虛假圖像或其他技術欺詐手段建立、冒用電子身份。
根據草案,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系統包括國家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數據庫、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平臺、國家識別應用VNeID、電子身份及信息確認證書效力管理系統、國家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門戶等。草案規定,凡依法建立電子身份並獲得識別碼的對象均屬電子認證對象,並設立集中認證、中介認證和獨立認證三種模式;對部分數字平臺領域的交易,草案要求強制關聯和認證電子身份。
國會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主任黎晉進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基本同意草案關於電子身份識別對象的規定,認為將識別範圍擴展至物質實體和非物質對象符合趨勢。但部分意見認為識別對象範圍過寬,建議縮小範圍或明確區分強制類與鼓勵類,並審慎評估對數據文件、應用程序、事件、行為等非物質對象進行識別的可行性,以及識別對象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時的信息洩露風險。
在電子身份和識別碼方面,委員會基本同意草案規定,但部分意見指出,若由專業機關或服務提供機構自行決定收集哪些信息字段,容易導致濫用和侵犯隱私。委員會建議補充關於允許收集信息字段的框架規定,由政府限定信息字段範圍、頒佈技術標準框架,並貫徹最少收集原則以保護數據主體權利。關於電子身份關聯,部分意見主張僅對專業法律明確規定必須關聯的交易強制關聯身份,並明確關聯的範圍、條件和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