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财政部正在推动修订《证券法》,草案拟修改44条、新增1条,并保留2019年《证券法》(2024年已修订补充)中的91条。据财政部说明,此次修订旨在完善制度、实质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和经营投资条件、降低合规成本,同时加强事后检查与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草案预计自2027年3月1日起生效,其中监管沙盒条款的生效时间再晚一年。
在经营条件方面,草案提出取消商业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注册证券存管业务的多项要求,包括银行法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最近一年盈利,以及存管和交易结算业务的场所与设备条件;相应取消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资本充足率证明和技术设施说明等申请材料。起草机构认为,这些内容已由其他专门法律调整,或可在运营过程中检查监督,简化旨在减少事前审查、避免重复,并非免除银行遵守专门法律的安全要求。
草案还拟削减商业银行被选为结算银行的条件,并审查证券经营机构设立和运营许可证要求。对于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和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分支机构,拟取消至少剩余5年运营期的要求;代表处至少剩余一年运营期的要求也拟取消。在筹资环节,草案拟取消首次公开发行中关于向投资者售出股票比例的条件,理由是相关情形已由取消发行批次的规定调整;公开发行增发股票的申请材料也作相应精简。
与电子交易相关,草案拟允许证券公司和外国证券公司在越分支机构以书面形式或符合电子交易法律的形式与客户订立合同。财政部表示,开户、客户身份验证、合同确认等许多证券业务已在线进行,现行合同形式规定需调整以覆盖电子交易方式。在信息披露方面,草案拟规定,公开发行注册证书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在自身网站、相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至少一家电子报上公告,取代此前须在电子报和印刷报连续三期公告的要求。
草案另拟新增第6a条,对证券领域新技术、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建立受控试验机制,允许在范围、对象、空间和时间受限的条件下进行实测,参与方须符合审批标准、取得证书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草案还拟调整证券交易所组织规定,不再硬性规定母交易所与子公司模式,并设过渡条款以维持市场稳定运行。财政部长吴文俊表示,完善法律框架旨在解决实践障碍、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简化经营投资条件,并为技术应用和新业务模式发展提供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