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財政部正在推動修訂《證券法》,草案擬修改44條、新增1條,並保留2019年《證券法》(2024年已修訂補充)中的91條。據財政部說明,此次修訂旨在完善制度、實質削減行政審批事項和經營投資條件、降低合規成本,同時加強事後檢查與風險管理,保護投資者權益。草案預計自2027年3月1日起生效,其中監管沙盒條款的生效時間再晚一年。
在經營條件方面,草案提出取消商業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註冊證券存管業務的多項要求,包括銀行法規定的最低資本充足率、最近一年盈利,以及存管和交易結算業務的場所與設備條件;相應取消最近一年經審計財務報表、資本充足率證明和技術設施說明等申請材料。起草機構認為,這些內容已由其他專門法律調整,或可在運營過程中檢查監督,簡化旨在減少事前審查、避免重複,並非免除銀行遵守專門法律的安全要求。
草案還擬削減商業銀行被選為結算銀行的條件,並審查證券經營機構設立和運營許可證要求。對於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和外國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分支機構,擬取消至少剩餘5年運營期的要求;代表處至少剩餘一年運營期的要求也擬取消。在籌資環節,草案擬取消首次公開發行中關於向投資者售出股票比例的條件,理由是相關情形已由取消發行批次的規定調整;公開發行增發股票的申請材料也作相應精簡。
與電子交易相關,草案擬允許證券公司和外國證券公司在越分支機構以書面形式或符合電子交易法律的形式與客戶訂立合同。財政部表示,開戶、客戶身份驗證、合同確認等許多證券業務已在線進行,現行合同形式規定需調整以覆蓋電子交易方式。在信息披露方面,草案擬規定,公開發行註冊證書生效後7個工作日內,發行人在自身網站、相關證券交易所網站及至少一家電子報上公告,取代此前須在電子報和印刷報連續三期公告的要求。
草案另擬新增第6a條,對證券領域新技術、產品、服務和商業模式建立受控試驗機制,允許在範圍、對象、空間和時間受限的條件下進行實測,參與方須符合審批標準、取得證書並接受主管部門監督。草案還擬調整證券交易所組織規定,不再硬性規定母交易所與子公司模式,並設過渡條款以維持市場穩定運行。財政部長吳文俊表示,完善法律框架旨在解決實踐障礙、推進行政審批改革、簡化經營投資條件,併為技術應用和新業務模式發展提供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