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在第283号法令中规定了罢工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该法令涉及劳动、社会保险及越南劳动者按合同赴海外工作领域的行政处罚,其中第30条针对罢工行为列出具体罚则。民智报报道未说明法令的生效时间。

根据第30条,雇主若因员工筹备或参加罢工而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纪律处分,或将参加罢工的员工及罢工领导人调往其他岗位、其他地方工作,将被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罚款。同一罚款幅度也适用于对参加罢工员工或罢工领导人实施打压、报复的行为。

法令第7条规定,上述标准适用于个人违法;组织违法的罚款为个人标准的两倍。因此,企业等组织若实施上述行为,最高可被罚至2000万越南盾。此外,雇主还须根据具体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法令对员工一方也设定了处罚。员工在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作出推迟或停止罢工决定后仍参加罢工的,将被警告。员工阻碍罢工权行使、煽动或强迫他人罢工、阻止不参加罢工的员工上班、使用暴力或破坏雇主机器设备及财产但未达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将被处以1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