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在第283號法令中規定了罷工相關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標準。該法令涉及勞動、社會保險及越南勞動者按合同赴海外工作領域的行政處罰,其中第30條針對罷工行為列出具體罰則。民智報報道未說明法令的生效時間。

根據第30條,僱主若因員工籌備或參加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給予勞動紀律處分,或將參加罷工的員工及罷工領導人調往其他崗位、其他地方工作,將被處以500萬至1000萬越南盾罰款。同一罰款幅度也適用於對參加罷工員工或罷工領導人實施打壓、報復的行為。

法令第7條規定,上述標準適用於個人違法;組織違法的罰款為個人標準的兩倍。因此,企業等組織若實施上述行為,最高可被罰至2000萬越南盾。此外,僱主還須根據具體違法行為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法令對員工一方也設定了處罰。員工在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作出推遲或停止罷工決定後仍參加罷工的,將被警告。員工阻礙罷工權行使、煽動或強迫他人罷工、阻止不參加罷工的員工上班、使用暴力或破壞僱主機器設備及財產但未達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將被處以100萬至2000萬越南盾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