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颁布的第374/2025/NĐ-CP号法令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对失业保险的参保对象、缴费、领取条件、补助标准及申请材料作出细化规定。该法令与2025年6月16日通过的《就业法》同步施行,后者相关条款集中在第31至33条及第36至52条。

据《就业法》第38条,领取失业补助须同时满足多项条件: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一般情形须在终止前24个月内缴满12个月失业保险,期限1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的合同须在36个月内缴满12个月;在终止后3个月内提交材料;并在提交完整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不属于就业、服兵役、长期学习、被羁押或服刑、移居国外等排除情形。法令提示,缴费月数达标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领取。

补助标准为终止前最近6个月失业保险缴费月均工资的60%,且不超过缴费最后一个月所在地区月最低工资的5倍。领取期限按尚未享受过补助的缴费时间计算:缴满12至36个月可领3个月,此后每多缴满12个月增加1个月,累计不超过12个月。例如28个月缴费时间对应3个月补助,而非4个月。

法令第14条规定,申请材料包括按附表第10号样式的申请书,以及合同到期、辞职或解雇决定、终止合同通知或协议、用人单位确认等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之一,可采用原件、经认证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材料可提交至申请人希望领取补助地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提交,提交前需核对账号、电子身份认证及电子文件要求。

法令将开始享受补助的日期与实际到账日期区分为两个节点,社保机构的决定签发和支付时限另有规定,申请人应关注受理通知和享受决定,而非默认在某个工作日收到款项。领取期间须按规定报告求职情况,未报告可能被暂停或终止补助;期间还可依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及职业咨询、介绍和培训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