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设部已向政府提交草案,拟修改、补充2024年10月10日第130/2024号议定中关于公共投资高速公路收费的若干条款。草案重点包括统一收费系统连接、收紧组织收费的条件,以及明确收费资金上缴国库的流程。建设部表示,修订源于实际收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需与公路、国家预算及收费相关法律保持一致。
建设部通报,截至2026年10月12日,收费系统在18个成项项目中的15个记录近3400万车次,已收取并上缴国家预算的通行费近3168万亿越盾,超过已批准的公路基础设施资产开发方案中的预计收入。该部称,这一结果表明对国家资金投资的高速公路收费政策已在实践中落地,为预算创造收入;但实施过程中也出现组织收费、运营及与建设部投资的高速公路收费支付数据中心系统对接等困难。
草案拟调整的法律背景之一是预算管理框架变化。建设部指出,第89/2025/QH15号国家预算法规定,国家机关实施活动产生的全部收费须上缴国家预算;《收费法》相关条款也被修改,取消国家机关实行经费包干时从收费收入中扣除运营成本的做法。而现行第130/2024号议定允许收费管理机关在将高速公路通行费上缴预算前,按比例留存一部分用于提供服务和组织收费。建设部认为,这一差异要求修改议定,以符合新法律并避免执行中的重叠。
在组织收费条件方面,草案提出,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代表所有者并直接管理开发的高速公路,只有在满足设计、按技术规范投资建设、按规定完成移交并投入开发、且资产开发方案获有权机关批准等条件后方可收费。草案特别要求,各收费点安装的设备须与建设部投资、组织管理运营的高速公路收费支付数据中心和运营系统互联互通,而非按各路段分散运营。
草案还拟处理部分高速公路在《公路法》生效前已决定投资主张、但尚未完全满足法律条件的情况。对这些线路,开展收费须与完成收费站基础设施、收费设备、服务区必要项目及交通管理技术设施等挂钩,并须有获批准的资产开发方案。此外,建设部提议在新增获批收费的高速公路出现时,允许现有运营和数据中心单位扩大服务范围,由有权签约机关与该运营单位协商调整合同,期限拟至2028年12月31日。
关于收费资金管理,草案拟修改第130/2024号议定第10条。建设部提出,收费管理机关须在国家金库开设待缴预算的收费账户,全部收费上缴国家预算;支付服务提供商须在规定时限内将款项转入收费管理机关账户,即自按规定锁定数据时起不超过48小时,其中对已进入支付服务商收款账户的款项不超过24小时。遇银行假日或技术故障,草案规定相应处理方式。收费管理机关须按月核对数据,最迟于次月20日将全部收入按现行预算科目上缴国家预算。对于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合资建设、移交建设部管理运营的高速公路,草案建议全部收费上缴中央预算,管理分配依国家预算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