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财政部颁布的第158/2026/TT-BTC号通知自2026年12月15日起生效,其中规定废止第04/2021/TT-BTC号通知的全部内容。第04号通知原为第03/2021/NĐ-CP号法令的配套细则,具体规定机动车保险费用、保险责任限额以及机动车保险基金的相关事项。
被废止的内容包括各类车辆的强制民事责任保险费率,例如两轮摩托车为5.5万至6万越南盾,非营运6座以下汽车为43.7万越南盾,非营运6至11座汽车为79.4万越南盾。保险责任限额方面,原规定人身伤亡每人每起事故最高赔付1.5亿越南盾;财产损失方面,摩托车每起5000万越南盾,汽车和拖拉机每起1亿越南盾。机动车保险基金的支出比例、组织架构、职责权限及预算编制、决算和人道援助支付流程等规定也一并失效。
上述废止并不意味着机动车车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政策的终止。第08/2022/QH15号《保险经营法》第8条第2款a项明确规定,机动车车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属于法律强制实施的险种之一。因此,车主在参与交通时购买该保险的义务仍具法律效力,不因第04号通知被废止而改变。
今后投保和理赔将需遵循替代性法律文件或各时期现行有效的规定。第158/2026/TT-BTC号通知的出台使原有费率、限额和基金管理的具体指引退出适用,但强制投保义务本身由更高层级的法律保留。




